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0〕1783號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6251964********,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無業(yè),住諸暨市**街道**村**號。2019年12月13日因盜竊被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農貿市場夏某某經營的熟食店,趁無人之際,竊得門口爐子邊上的熟狗肉3.25公斤。案發(fā)后,該狗肉已發(fā)還被害人,且被告人章某某已經賠償600元,取得諒解。
2.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時代廣場石某某經營的唱茶奶茶店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紅色地毯一塊。
3.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路**號的**商貿有限公司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紅色地毯一塊。??
4.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路**號付某某經營的**足浴店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紅色地毯一塊。??
5.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路**號朱某某經營的**足浴店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紅地毯一塊。
6.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章某某三次至本市**街道**路**號鄧某某經營的**手機店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紅色地毯三塊。?
7.2020年3月4日、3月24日、4月4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三次至本市**街道**路**號戚某某經營的“**餐廳”,趁無人之際,竊得紅色地毯三塊。
8.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章某某至本市**街道**小區(qū)**號邵某某經營的**消防器材經營部門口,趁無人之際,竊得紅色地毯一塊。??
上述地毯均已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發(fā)還清單,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價格認定結論書等;
2.證人證言:歸案經過;
3.被害人夏某某、石某某、付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刑事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錄像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對被告人章某某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住所地,聯(lián)系方式183********;
2.移送偵查卷宗2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移送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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