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永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1〕20號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121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寧夏永寧縣人,戶籍所在地寧夏永寧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永寧縣**鎮(zhèn)**小區(qū)**室,農民,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永寧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永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親屬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時許,被告人章某某駕駛寧A****A號小型板欄客貨車沿永寧縣110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293km+700m處時,與獨自由東向西橫穿馬路的精神二級殘疾被害人秦某甲相撞,發(fā)生致被害人秦某甲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永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章某某承擔此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秦某甲承擔此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人章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報警并在現場等待,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賠償被害人家屬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96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秦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書;
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致一人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地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賠償被害人家屬全部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可以酌定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章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永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溫淵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現在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399508****;
2.案卷材料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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