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沭檢一部刑訴〔2020〕735號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21986********,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群眾,住沭陽縣**街道**小區(qū)。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費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231974********,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群眾,住沭陽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費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費某某現(xiàn)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3811987********,漢族,初中文化,務工,群眾,戶籍地江蘇省新沂市,住江蘇省新沂市**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蘇省沭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沭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年8月12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3時30分,沭陽縣公安局茆圩派出所接110轉警,民警胡方明帶二名輔警處警。到現(xiàn)場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費某某正毆打報警人張某某,胡方明隨即予以制止并口頭傳喚費某某回所配合調查。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等人認為是張某某錯誤在先,民警未查明原因,不傳喚張某某,卻傳喚費某某,故不配合。被告人費某某拒絕傳喚并推民警胡方明,被告人章某某、胡某某拉拽民警胡方明。民警胡方明警服右側肩章被拽落。胡方明見對方人數(shù)較多,兩次拿出手機欲打電話呼叫增援,手機均被章某某奪走,并摔壞。胡方明在傳喚章某某過程中,費某某站在章某某面前,阻礙民警傳喚。后費某某趁機欲離開現(xiàn)場,民警胡方明上前對其進行控制,胡某某拉拽民警胡方明警服阻止,致民警執(zhí)法記錄掉落在地上。被告人費某某倒地大呼民警打人,引起群眾圍觀。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已賠償處警民警手機,并獲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沭陽縣公安局調取的戶籍信息、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胡方明、張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供述和辯解;
4.沭陽縣公安局制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妨害公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共同實施故意犯罪,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到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費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亞東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費某某、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卷宗材料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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