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靜檢一部刑訴〔2020〕348號
被告人竇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8821991********,漢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市**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在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上海市黃浦區(qū)**路**弄**號**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2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竇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竇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竇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22時許,駕車進入上海市靜安區(qū)大寧路667弄小區(qū),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小區(qū)34號樓下停車位上的車輛車窗未關之際,竊取車內金黃色首飾盒一個,內有七顆黃金飾品,后逃逸。經鑒定,涉案黃金飾品均系足金,共計重4.86克,價值人民幣1,876元。
公安人員于2020年1月8日16時許在上海市長寧區(qū)中山西路1055號抓獲被告人竇某某,竇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發(fā)票,證人柯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公安人員調取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制作的監(jiān)控錄像截圖等,證實被告人竇某某盜竊王某某車內黃金飾品的經過。
2.公安人員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物品清單》,證實公安人員扣押涉案財物,后發(fā)還被害人。
3.國家金銀制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上海市靜安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涉案七顆黃金飾品均系足金,共計重4.86克,價值人民幣1,876元。
4.被告人竇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對自己盜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5.公安人員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到案經過。
6.公安人員調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竇某某基本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竇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竇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竇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竇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嵐
檢察員:肖立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竇某某現(xiàn)羈押在靜安看守所(北部)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換押證》一份、案犯身份卡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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