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蘭檢一部刑訴〔2020〕301號
被告人竇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61997********,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平邑縣人,務工,住臨沂市蘭山區(qū)**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9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竇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我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13日補充偵查后重報;我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延長審查期限兩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22時許,被告人竇某某在臨沂市蘭山區(qū)**街**宿舍樓,酒后無故砸壞該宿舍大門左側指紋鎖玻璃門,并對勸阻人員劉某某、李某某、張某某進行毆打。經(jīng)鑒定,劉某某等人的損傷均不構成輕微傷,被損玻璃門價值3325元。案發(fā)后,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書證;證人劉某甲的證言;被害人劉某某、張某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竇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竇某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竇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竇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偵查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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