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歙檢刑訴〔2019〕190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1021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歙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經(jīng)本院批準,當日被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歙縣,居民身份證號碼3410211979********,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歙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歙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犯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歙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16日經(jīng)本院決定,當日被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同年9月4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6月27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4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以來,被告人程某某以幫他人擺平案件、辦理取保候?qū)?、處理車輛違章銷分、合伙做生意、辦理貸款等為由,多次騙取他人錢財114.535萬元,案發(fā)前已歸還12.72萬元。程某某騙取的贓款被其用于償還高利貸、買彩票、購買轎車及生活消費等揮霍一空。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7年10月,被害人鮑某某(黃山市徽州區(qū)**公司員工)因醉酒駕駛在黃山市屯溪區(qū)**附近路段被執(zhí)勤交警查獲,其為保留工作身份通過他人聯(lián)系到被告人程某某。2017年10月8日上午,鮑某某通過電話聯(lián)系約程某某在歙縣**鎮(zhèn)**村橋頭見面。雙方見面后,被告人程某某稱其在市交警隊有關系,能為其擺平此事,鮑某某信以為真。程某某便以需要打點關系為由向鮑某某索要2萬元,隨后鮑某某在歙縣**鎮(zhèn)**飯店門口將2萬元現(xiàn)金及一條中華香煙交給程某某。之后至2018年5月間,被告人程某某以疏通關系、交押金、交取保候?qū)徑?、給領導好處費、送禮、辦駕駛證、免學習班、免拘留、交酒駕罰款等理由從被害人鮑某某處騙得45.49萬元。被告人程某某對其實施詐騙期間,交警隊辦案民警多次傳喚鮑某某到案,被告人程某某便告知鮑某某不用理會。直至2018年7月初,被害人鮑某某迫于壓力到交警隊投案自首,后被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刑滿釋放后,被害人鮑某某到歙縣公安局報案。
在實施詐騙期間,程某某為取得鮑某某信任,授意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黃山市交警隊民警打電話給被害人鮑某某,謊稱事情處理差不多了,到時候電話通知再來過下程序,致使鮑某某對程某某辦事深信不疑,事后王某某獲得100至200元的好處費。
2.2018年12月,被害人梅某某的丈夫江某某(原歙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中隊協(xié)警)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被歙縣公安局羈押在歙縣看守所。2019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到歙縣**鎮(zhèn)**快遞店內(nèi)找到梅某某,自稱有關系將江某某取保候?qū)彸鰜?,又將梅某某帶至黃山市徽州區(qū)公安分局,程某某下車后讓其在車上等。后程某某回到車內(nèi)告訴梅某某自己找了公安分局領導,通過幾個人一起為江某某辦取保候?qū)彛枰?3.8萬元,江某某在星期五就能取保釋放?;氐届h梅某某的父母家后,程某某授意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領導與其通話,并使用免提功能讓梅某某及其父母聽,王某某按照程某某的意思說“錢交齊,人星期五出來,不要跟別人說,否則更嚴重”,梅某某信以為真,在當晚以微信、支付寶轉賬及現(xiàn)金等方式給程某某9.4萬元,次日又給其3.8萬元。后被告人程某某又以給江某某取保需聘請知名律師、辦理取保候?qū)?、交押金、交贓款、打點關系為由繼續(xù)從梅某某處騙得13.85萬元。期間,王某某還冒充他人與梅某某通話,繼續(xù)蒙騙梅某某以取得信任。
3.2018年11月底的一天,被害人朱某某與被告人程某某在一起聊天時,程某某以投資做煙酒及單位采購的生意,并承諾有很高的利潤為由,引誘朱某某出錢交給程某某。從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間,被告人程某某多次以做煙酒、代單位采購煙酒、辦福利彩票投注點等名義騙取朱某某共計30.478萬元,被其用于歸還高利貸利息和生活消費,期間返還本金1.5萬元。2019年1月,朱某某發(fā)現(xiàn)程某某未給其辦理彩票投注點,便多次催促程某某歸還資金,后程某某陸續(xù)退還給朱某某本金8.52萬元,至案發(fā)時,仍有20.458萬元本金未退還。
4.2018年9月份,被害人汪某某因其親戚考駕駛證時多次考科目四未通過,便聯(lián)系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稱找關系交3000塊錢便能通過科目四考試,汪某某信以為真,通過微信轉賬給程某某3000元。后程某某又以科目四未通過次數(shù)太多為由要求交7620元重學駕駛,并許諾不用來人就可以拿到駕駛證,隨后汪某某通過微信轉賬給程某某7620元,程某某事后并未去辦理此事,其親戚駕駛證至今未取得。2018年9月底,犯罪被告人程某某又以合伙做煙酒生意且回報率高,第二天就可以還本金及利潤為由騙得汪某某45000元,事后一直未兌現(xiàn)承諾。經(jīng)汪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程某某分數(shù)次歸還給汪某某22000元。
5.2018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甲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找到程某某幫其到銀行貸款,程某某謊稱自己銀行有朋友可以幫忙貸款,以給銀行工作人員打點疏通關系為由,陸續(xù)從王某甲處騙得人民幣16000元,程某某實際上并未去銀行辦理貸款。2019年1月份,在王某甲多次催問下,程某某讓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敷衍王某甲。至程某某被抓獲后,王某某才告訴王某甲真相。
6.2019年1月19日晚上,被害人邊某某與被告人程某某聊天時,邊某某講其有一車輛浙******的車子因有多個違章未處理導致車輛無法年審,程某某稱自己有能力處理違章銷分,后被害人邊某某通過微信及支付寶轉賬給程某某7800元處理違章銷分及罰款,事后邊某某多次催促,程某某一直未去處理違章。
7.2018年3月5日,被害人陳某某處理皖******的車輛違章時通過他人介紹認識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許諾自己有能力處理車輛違章銷分,陳某某便通過微信轉賬給程某某9800元處理銷分及罰款,事后程某某未兌現(xiàn)承諾,未去處理違章。
8.2018年4、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王某乙與江某某聊天時講其持有的皖******車子有多個違章扣分未處理,后江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程某某處理違章銷分,王某乙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給江某某5550元,江某某將錢交給程某某,程某某一直未去處理違章。
9.2018年5月20號左右的一天,被害人徐某某因其持有的一輛皖******二輪摩托車未年審便找到被告人程某某,程某某稱需要400元錢,徐某某通過微信轉賬給程某某400元,后程某某一直未兌現(xiàn)承諾去辦理年審手續(xù)。
2019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程某某在歙縣公安局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的戶籍證明、前科材料、手機通訊記錄、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書證;
2.受害人鮑某某、梅某某、朱某某等陳述;
3.證人李某某、曹某某、方某某證言;
4.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微信截屏等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冒充他人為程某某實施詐騙提供便利,是共同犯罪,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歙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汪鵬飛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歙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0冊。
3.隨案移送物品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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