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1221966********,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南昌市新建區(qū)**鎮(zhèn)**路**號**棟**單元**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qū)**鎮(zhèn)**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刑事拘留, 同月27日被取保候?qū)?。本院?020年1月10日對其重新辦理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灣里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程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同年2月21日,本院已告知被告人程某甲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程某甲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程某甲和妻子符某某,兒子程某乙及親屬在灣里區(qū)**酒店吃飯,席間,程某甲喝了約三兩左右白酒。約晚上10時許,被告人程某甲駕駛一輛無牌紅色輕便踏板兩輪摩托車搭載符某某經(jīng)灣里區(qū)**大道**路行至**路,遇交警大隊正在進行酒駕整治。程某甲的呼氣式酒精測結(jié)果為87mg/100ml ,隨后被民警帶至南昌市灣里區(qū)第人民四醫(yī)院抽血。經(jīng)鑒定,程某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其含量為86.88mg/100ml,其駕駛的無牌紅色輕便踏板兩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
被告人程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經(jīng)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灣里大隊辦案民警依法傳喚到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血樣提取登記表等相關(guān)書證;
2.證人符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甲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甲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南昌市灣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珮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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