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杞檢一部刑訴〔2020〕1295號
被告人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11956********,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杞縣,住河南省杞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經本院批準,被杞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乙,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1194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杞縣,住河南省杞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經本院批準,被杞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2月10日被杞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開封市杞縣公安局泥溝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程某甲將被害人曹某某放置在河南省杞縣**鄉(xiāng)**養(yǎng)殖場規(guī)格為長4.9米的3塊鋁鎂錳板,用電動三輪車盜走。
2020年11月15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程某甲又伙同被告人程某乙將曹某某放置在河南省杞縣**鄉(xiāng)**養(yǎng)殖場規(guī)格為長5.58米的20塊鋁鎂錳板,用兩輛電動三輪車盜走,程某甲分得盜竊鋁鎂錳板10塊,程某乙分得盜竊鋁鎂錳板10塊。
經杞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曹某某被盜的23塊鋁鎂錳板的總價值為275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盜物品指認相關物證照片;2、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等相關書證;3、被害人曹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認罪認罰具結書、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杞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于兆偉
(院?。?/span>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現(xiàn)被羈押于杞縣看守所;被告人程某乙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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