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夏檢一部刑訴〔2020〕438號
被告人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221983********,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鎮(zhèn)**村**組,現住武漢市江夏區(qū)**街**號。曾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12月8日被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執(zhí)行。
被告人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221981********,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鎮(zhèn)**村**組,現住武漢市江夏區(qū)**街。曾因盜竊,于2009年3月31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處以勞動教養(yǎng)一年。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夏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審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時許,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經通謀,由被告人程某甲駕駛一輛正三輪摩托車載被告人程某乙至本區(qū)**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工地,將該工地價值人民幣7530元的30支鋁合金型材盜至其所駕車上,并運至被告人程某甲家中藏匿。次日以人民幣1590元的價格銷贓,贓款已花用。經鑒定,上述鋁合金型材單價為人民幣251元每支。同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在本區(qū)**大街**號被抓獲。
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近親屬已代為賠償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照片);2.到案經過、搜查筆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3.被害人陳述;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6.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被告人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定從寬處理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
3.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前科;
4.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賠償并取得諒解。
因被告人程某乙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法定從寬處理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
3.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賠償并取得諒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各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康麗娟
檢察官助理:楊小兵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現羈押于武漢市江夏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二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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