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一刑訴〔2020〕488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8271974********,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江蘇省泗洪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程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至3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明知流經(jīng)泗洪縣歸仁鎮(zhèn)的徐洪河內禁止捕撈螺螄,仍在禁捕期內駕船進入徐洪河,非法捕撈螺螄1028.25公斤。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調取的戶籍信息等書證;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證人姜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4.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瑞呈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審在住所地;
2.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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