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鄧檢一部刑訴〔2020〕277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902195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住鄧州市**鎮(zhèn)**村**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鄧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4點左右,在河南省張村鎮(zhèn)郭王村湍河段處,被告人程某某撐船用“地籠”在湍河內捕撈水產品時被鄧州市公安局張村派出所民警巡邏查獲。根據河南省農業(yè)廳關于2020年實行禁漁期制度的通告,河南省境內長江支流及水庫、淮河干流的禁漁期為2020年3月1日-6月30日,禁漁期內禁止釣具以外的所有作業(yè)方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物品照片等書證;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鄧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富豪
檢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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