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肥西檢一部刑訴〔2020〕315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身份證號碼342201198********,漢族,初中文化,餐飲服務人員,住安徽省宿州市***鎮(zhèn)**村。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肥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肥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4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縣,身份證號碼3401221994********,漢族,大學文化,快遞員,住安徽省合肥市經開區(qū)***小區(qū)**棟**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肥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肥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4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身份證號碼3411251997********,初中文化,房產銷售員,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務區(qū)**小區(qū)**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肥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肥西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4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肥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4月1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程某某收購銀行卡賣給網上一個叫“熊貓”的人,期間程某某找到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等人幫其收購銀行卡,從中賺取差價。2018年11月份,王某某找到被害人胡某某收購銀行卡,胡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在各大銀行辦理銀行卡,后將銀行卡賣給王某某、程某某。2019年1月8日下午,胡某某收到短息提醒,其賣出的一張徽商銀行卡里進賬4萬多元。胡某某遂于次日掛失并補辦了此徽商銀行卡,將卡里的四萬余元取出后用于自己還帳和消費?!靶茇垺钡弥摶丈蹄y行卡里錢被取走后,告知被告人程某某。
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與胡某某相約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長江批發(fā)市場門口見面,碰面后,被告人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隨即控制胡某某找其要錢。后程某某等人先將胡某某帶至胡某某的住處,后又將胡某某帶走至禹洲華僑城27棟2401室,期間胡某某不同意與被告人程某某等人一同離開,程某某遂用腳踹了胡某某腿部一下,并用玻璃杯抵著胡某某的脖子進行威脅。又指使王某某收走胡某某隨身攜帶的手機、身份證、現(xiàn)金等物品。后程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將胡某某帶至禹洲華僑城27棟2401室進行看管至當日15時許,由王某某等人帶著胡某某下樓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被告人何某某、程某某分別于2019年2月18日、2月22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證明材料、歸案經過、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肥西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偉?
助理檢察官??張杉杉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及前科查詢書證叁份;
3.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簡易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