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新檢刑訴〔2020〕551號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武漢市新洲區(qū),居民身份證號:420124198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戶籍地和居住地均為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2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1日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1日17時許,被告人程某
某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廣場,將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臺雅迪牌電動車盜走,車座椅下有350元硬幣。經(jīng)鑒定,該電動車價值2557元,本案案值合計290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盜電動車發(fā)票、銷售登記表、證書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照片,發(fā)還清單、諒解書、被告人及見證人身份信息等書證;?2、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3、物價鑒定意見書;4、被害人李霞的陳述;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案發(fā)現(xiàn)場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建?翔 檢察官助理:謝文慧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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