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樂檢三部刑訴〔2020〕241號
被告人程某某,綽號“羅馬”,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281196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樂平市,家住樂平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經本院批準,次日被樂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樂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14時許,被告人程某某在樂平市人民醫(yī)院二樓兒科辦公室,扒竊黃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內的一部藍色華為牌手機,經樂平市發(fā)改委認定,價值人民幣1184元;
2、2020年3月9日14時許,被告人程某某在樂平市人民醫(yī)院二樓彩超室,扒竊胡某某右側口袋內的一部粉色vivo手機,經樂平市發(fā)改委認定,價值人民幣553元;
3、2020年3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程某某在樂平市人民醫(yī)院三樓前臺,扒竊華某某口袋里的1100元現金;
4、2020年3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程某某在樂平市人民醫(yī)院一樓CT室,扒竊盛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內的一部紫色vivo手機。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胡某某、華某某等人的陳述;3、證人董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4、現場勘驗筆錄;5、價格認定結論書;6、扣押決定書等有關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多次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已經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德彬
檢察官助理:陳玉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逮捕羈押于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碟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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