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興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定檢一部刑訴〔2020〕6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841990********,漢族,農民,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路**公館,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定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2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程某某駕車途徑定興縣**村,因瑣事同該村馬某某發(fā)生口角并打斗,程某某將馬某某打傷。經鑒定,馬某某損傷傷情屬輕傷二級。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破案經過、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及收條、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況;2.證人張某某、祁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及照片;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定興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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