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本案由哈爾濱市五常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3時許,被告人程某某在五常市其借的普桑轎車內(nèi)容留李某某、張某某、張某某朋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經(jīng)偵查,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被公安機關在五常市抓獲。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 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
2. 證人的李某某、張某某證言;
3. 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某六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崔樹成
2020年1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某現(xiàn)羈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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