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19〕353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重慶市渝中區(qū),身份證號碼510202198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公司職員,住重慶市江北區(qū)**小區(qū)**期**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中區(qū)**巷**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26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22時許,被告人程某某飲酒后駕駛渝AH****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重慶市江北區(qū)大石壩二村路段時,被巡邏民警查獲,民警當場對其進行呼氣乙醇測試并帶其至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jīng)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案發(fā)時程某某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4.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到案經(jīng)過等,證明被告人程某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具備駕駛機動車資格;其所駕車輛已合法登記;其系被查獲到案。????????????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程某某飲酒后,駕駛車輛行駛至重慶市江北區(qū)大石壩二村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的事實。
3.酒精呼氣測試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乙醇檢驗鑒定意見,證明被告人程某某系醉酒駕駛。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并宣告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謝春梅
檢察官助理:伊雪萍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貞c市江北區(qū)**小區(qū)**期**棟**。
2.偵查卷宗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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