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二部刑訴〔2019〕212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7197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住杭州市西湖區(qū)**路**號**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杭州市公安局批準,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6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凌晨,在飲酒后駕駛皖K5****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上道路行駛,從浙江省桐鄉(xiāng)市**小區(qū)出發(fā),途經(jīng)320國道、德勝高架城市快速路、文一路等道路行駛,2019年11月14日1時11分許,當其駕車沿文一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湖區(qū)文一路保俶北路口西口處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湖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呼吸檢測其酒精含量為87MG/100ML,后經(jīng)抽血檢驗,確認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4?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樓旭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杭州市西湖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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