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福檢刑訴〔2020〕307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5199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丁司垱鎮(zhèn)**村9組,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村**棟**房。因危險駕駛嫌疑,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時許,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駕駛鄂**號牌小型汽車從深圳市羅湖區(qū)東門出發(fā),行駛到深圳市福田區(qū)北環(huán)大道梅林天橋路段(快速路)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執(zhí)勤民警對被告人程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酒精含量是117mg/100ml,隨后,執(zhí)勤民警將被告人程某某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
經廣東中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22.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身份材料,抓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情況說明,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涉案車輛信息和駕駛證信息,行車軌跡查詢截圖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血液乙醇含量鑒定;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執(zhí)法現場錄像,行車軌跡查詢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情形,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某二個月拘役,并處罰金,符合條件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岑慶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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