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瓦檢公訴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219********281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瓦房店市,現(xiàn)住遼寧省瓦房店市**鄉(xiāng)**村**屯**號,于2019年12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經(jīng)我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同年3月24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同年2月1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8時30分許,被告人程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復紅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瓦房店市**鎮(zhèn)**路段,與行人張某某由南向北橫過道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張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經(jīng)口頭傳喚向瓦房店市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詢證明、駕駛人員信息查詢結果單、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等;5.?勘驗、檢查筆錄: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與他人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鋒
代理檢察員:??馬春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羈押于瓦房店市;
2.移送刑事偵查卷宗3冊,隨案移送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共計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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