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9231988********,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南樂縣**鄉(xiāng)**院**號,住南樂縣**鄉(xiāng)**院**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樂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9231979********,漢族,小學畢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南樂縣**鄉(xiāng)**村**街**號,住南樂縣**鄉(xiāng)**村**街**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樂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9231982********,漢族,文盲,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南樂縣**鎮(zhèn)**村**街**號,住南樂縣**鎮(zhèn)**村**街**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南樂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樂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濮陽市南樂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甲、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26日補查重報。其間,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程某甲組織安排被告人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幫助程某甲向被害人趙某甲討要債務,四被告人先將被害人趙某甲帶到南樂縣近德固鄉(xiāng)杏園橋一停車場板房內(nèi),之后輾轉(zhuǎn)至南樂縣字圣街出租房、南樂縣元村古寺郎浴池、濮陽市金龍街一小賓館、南樂縣明星旅館、安陽市腫瘤醫(yī)院附近的洹濱招待所等地,對被害人趙某甲進行非法扣押。其中,被告人程某甲、汪某某對全部事實負責,被告人王某甲對趙某甲在濮陽市金龍街一小賓館、南樂縣明星旅館、安陽市腫瘤醫(yī)院附近的洹濱招待所被扣押的事實負責,被告人王某乙對趙某甲在南樂縣近德固鄉(xiāng)杏園橋一停車場板房、濮陽市金龍街一小賓館被扣押的事實負責。2017年1月5日,趙某甲通過其親屬向安陽市公安局北航分局報警,趙某甲被解救出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程某甲、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程某甲、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照片等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甲伙同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趙某甲,被告人程某甲、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程某甲、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甲、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屬于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甲屬于主犯,被告人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屬于從犯,同時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蔡民起
檢察員:郭春秀
附:
1.被告人程某甲現(xiàn)在取保候?qū)徲谀蠘房h**鄉(xiāng)**村**街**號;被告人汪某某現(xiàn)在取保候?qū)徲谀蠘房h**鄉(xiāng)**院**號;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在取保候?qū)徲谀蠘房h**鄉(xiāng)**村**街**號;被告人王某乙現(xiàn)在取保候?qū)徲谀蠘房h**鎮(zhèn)**村**街**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名單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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