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1024198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東寧縣**組**號。1999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2012年1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7年4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7年12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8年4月30日刑滿釋放;2018年11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9年5月13日刑滿釋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其涉嫌盜竊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時許,被告人秦某某來到成都市錦江區(qū)**街**號**咖啡店內,趁無人之際,將被害人李某某放在餐桌上的一部“蘋果11PRO”手機(經鑒定價值9399元人民幣)盜走。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秦某某被被害人李某某扭送到案。所盜手機已被銷贓獲款耗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議你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并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周玉珠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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