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秦某某事先經過踩點,準備作案工具剝線鉗,使用口罩、便帽偽裝后,騎共享車竄至荊州區(qū)太湖農場**還遷小區(qū),翻墻進入院內后,在該小區(qū)**樓內五次盜竊電纜線,其中三次賣給荊州開發(fā)區(qū)**路附近一家金屬廢品回收站,另外兩次賣給路邊收廢品人員,總計獲贓6000余元。經荊州市荊州區(qū)開發(fā)和改革服務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被盜電纜線總價值20736元。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指認照片、案發(fā)現場照片、被盜電纜線樓層數量分布表、微信轉賬記錄截圖等書證;2.證人姚某某、羅某某、張某某的證言;3.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4.荊州市荊州區(qū)發(fā)展和改革服務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5.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監(jiān)控視頻;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秦軍認罪認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建議判處被告人秦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兩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鄭軍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羈押于荊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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