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偃檢一部刑訴〔2020〕374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923198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寧市大英縣**鎮(zhèn)**村**社**號,住四川省遂寧市大英縣**鎮(zhèn)**村**社**號,現在山西省聞喜縣**市**村******廠打工,因猥褻他人,于2019年8月4日被偃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偃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偃師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偃師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槐新路與洛神路交叉口“好一生藥店”門前將蔡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白色臺鈴牌電動車盜走。2020年7月21日經偃師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蔡某某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290元。
2020年7月17日下午民警在橄欖城三期工地將被告人秦某某傳喚到案。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蔡某某經濟損失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人口信息(戶籍)證明、購車收據等書證;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證人薛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秦某某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秦某某單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偃師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銀軒
(院?。?/span>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現取保候審,聯系方式:15884******;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補充材料2頁,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