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辛檢一部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107196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路**號,住辛集市**旅社。1990年9月18日因犯搶劫罪被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2020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辛集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時許,在辛集市**旅館內,被告人秦某某與被害人趙某某因喝酒發(fā)生口角,后秦某某將趙某某從屋內拽至旅館對面,先用酒瓶底部打了趙某某的左臉部一下,后用酒瓶打了趙某某頭部兩下,將其打傷。經辛集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趙某某的傷情構成一個輕傷一級、一個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情況說明、深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信、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信息;2.證人證言:證人牛某某、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秦某某的訊問筆錄;5.鑒定意見:辛集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人身檢查筆錄、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李?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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