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竹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3日,吸毒人員李某某通過微信轉款給被告人秦某某,由秦某某從甘某某處購買毒品,二人拿到毒品后到被告人秦某某位于大竹縣**鎮(zhèn)**村**組的老家以及其租住的大竹縣煌歌廣場德克士樓上**房間內,容留吸毒人員李某某采用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李某某的證言;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微信轉款記錄及截圖等;5.人口信息、尿檢報告等相關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韓如雪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竹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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