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吉林省鎮(zhèn)賚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12時許,駕駛重型半掛車(黑BL****)超載行駛,行駛至鎮(zhèn)賚縣**北側三岔路口紅綠燈附近時交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秦某某為躲避檢查,駕車強行闖卡往白城市方向行駛。執(zhí)勤交警駕駛警車(吉0****警)超過秦某某的貨車,行駛至安全距離路段將警車停在道路中間繼續(xù)攔截秦某某駕駛的貨車,并在在公路上攔截一輛水泥罐車停在警車旁邊配合攔截秦某某駕駛的車輛,后交警站在路中間打手勢示意秦某某停車接受檢查,秦某某拒不停車接受檢查,逆行從警車和水泥罐車中間闖卡,迫使交警躲到道路旁邊,并將警車和水泥罐車撞壞后停車。秦某某被交管大隊民警帶到鎮(zhèn)賚縣交管大隊處理時逃跑。經鑒定,被撞壞警車及水泥罐車損毀價值人民幣4678元。案發(fā)后秦某某親屬賠付警車修理費人民幣8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說明、鑒定意見通知書、抓獲經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警官證復印件、駕駛證行車證復印件、收據;2.證人證言:證人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牛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察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對秦某某駕駛的大型貨車超載的檢測情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5、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6、視聽資料:光盤2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慶峰
(院?。?/span>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羈押于鎮(zhèn)賚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證人名單1頁。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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