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武新檢刑訴〔2019〕53號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703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華容區(qū)**鎮(zhèn)**村**號,住武漢市新洲區(qū)**小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武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移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月23日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2 日晚,被告人秦某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鄂G****9的白色江鈴全順牌小型普通客車上道路行駛。當日22時43分許,秦某某駕車沿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開發(fā)區(qū)圓夢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保利圓夢城小區(qū)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秦某某體內(nèi)乙醇含量為105mg/lOOml,隨即其被送往武漢市漢陽醫(yī)院進行約束醒酒和抽血檢驗。經(jīng)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秦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07.9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jīng)過、身份信息、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發(fā)還清單、駕駛證及機動車信息、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查獲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2.呼氣酒精檢測報告、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3.視頻光盤;4.證人沈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李再英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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