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東檢一部刑訴〔2021〕33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51980********,漢族,大學文化,天津市**公司**,住天津市東麗區(qū)**園**號(戶籍地:天津市河北區(qū)**村**排**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7日0時許,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駕駛牌照號為魯R****F江淮牌小型轎車,沿本市河東區(qū)津濱大道快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紅星美凱龍前時被交通警察查獲。秦某某拒不承認飲酒事實并抗拒民警對其抽血檢查。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送檢的秦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27.8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葉昆
檢察官助理:吳銳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現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含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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