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刑一刑訴〔2020〕231號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123241975********,漢族,文盲,務工人員,住泗洪縣**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豐都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泗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泗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秦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下午,楊某甲(已判決)到泗洪縣金鎖鎮(zhèn)人民政府武裝部辦公室辦理業(yè)務時,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盜取武裝部工作人員楊某乙擺放在茶幾上黑色蘋果7plus手機一部。經鑒定,該手機價值為3981.85元。
案發(fā)后,楊某乙向泗洪縣公安局報案,該局依法立案。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楊某甲盜竊了手機,卻向偵查人員謊稱系自己所為。由于被告人秦某某的虛假供述,泗洪縣公安局誤將其作為盜竊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并于2019年2月12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另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秦某某及楊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泗洪縣公安局調取的戶籍證明,出具的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楊某乙的證言;
3.同案關系人楊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泗洪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泗洪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7.泗洪縣公安局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楊某甲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瑞呈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被取保候審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