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南檢刑訴〔2020〕1198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52901199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飲食文化有限公司員工,住重慶市豐都縣**街道**路**支路**號**單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其工作的重慶市南岸區(qū)南濱路**餐飲船吧臺處發(fā)現(xiàn)吧臺內有一張客人楊某某丟失的中信銀行信用卡。秦某某遂用其所在公司的POS機小額刷卡人民幣6.01元的方式,發(fā)現(xiàn)該信用卡無需密碼即可將錢刷出,后秦某某使用自己的POS機分六次從楊某某的信用卡中總計刷出人民幣19100元人民幣并刷入秦某某的銀行卡內。2019年10月10日,楊某某發(fā)現(xiàn)卡內欠款短信后遂報警。
2019年10月12日,秦某某對楊某某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銀行流水等書證;
2.證人唐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楊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搜查筆錄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詐騙19000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處罰時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秦某某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曉宇
檢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7月29日
?????????????????????????????????????
附:1.秦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0083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