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硚檢一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6251987********,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鎮(zhèn)**街**號。2017年8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辯護人李慧林,湖北竟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9006199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辯護人沈莉,湖北竟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921199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于次日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涉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以來,“二少”、“嫣然兒”(均在逃)在武漢市硚口區(qū)民意四路美奇國際公寓**號樓的房間,通過微信群“朋友群”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受雇負責將嫖客帶至賣淫人員房間。同年9月27日22時許,公安民警在上述地點查獲賣淫人員劉某某、沈某某、陳某某、張某乙,查獲嫖娼人員何某某、湯某某。當場抓獲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扣押清單、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截圖、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刑事偵查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身份材料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沈某某、陳某某、張某乙、何某某、湯某某等人的證言;3.搜查、扣押、辨認等筆錄;4.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5.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協(xié)助組織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潘壽青
附:
1.被告人秦某某、趙某某、張某甲羈押于武漢市硚口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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