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2****2515,漢族,小學文化,吉林省農安縣人,住****鎮(zhèn)****村****屯。因涉嫌詐騙,于2019年11月6日被農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經農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6日由農安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農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秦某某伙同王某某、郭阿來(正在偵查中)從長春市****汽車租賃公司租來多輛汽車并對多名被害人謊稱是自己所擁有的車輛,以此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把車輛抵押給被害人且出具欠條,從被害人手中借錢,借來的錢被秦某某、王某某等人揮霍。
其中被告人秦某某以此方法騙取被害人畢某某四次,騙取人民幣八萬元;騙取被害人鄭某某一次,騙取人民幣二萬元。
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以此方法騙取被害人畢某某二次,騙取人民幣五萬元;騙取被害人鄭某某一次,騙取人民幣二萬元;騙取被害人張某某一次,騙取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秦某某共計詐騙五次,詐騙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王某某共計詐騙四次,詐騙人民幣八萬五千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證人劉某某、謝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畢某某、鄭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劉潮
(院?。?/span>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王某某現羈押于農安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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