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和林院公訴刑訴〔2020〕41號
被告人秦喆,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105200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現(xiàn)住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和林格爾縣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凱華,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105200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現(xiàn)住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7日被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和林格爾縣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喆、李凱華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1時20分許,被告人秦喆伙同李凱華在和林格爾縣**鎮(zhèn)**樓底打破玻璃門進入**營業(yè)廳內(nèi)實施盜竊;2019年11月22日凌晨3時45分許,被告人秦喆、李凱華又伙同李某某(另案處理)再次進入**營業(yè)廳內(nèi)實施盜竊,共盜竊手機19部、充電寶4部等物品和現(xiàn)金1300元。經(jīng)和林格爾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的19部手機、4部充電寶價值人民幣32132元,被盜款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3432元。被告人秦喆、李凱華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等筆錄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喆、李凱華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喆、李凱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對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秦喆、李凱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秦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至10000元;對李凱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至10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云鳳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喆、李凱華現(xiàn)羈押于和林格爾縣公安局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
3.量刑建議書二份;
4.換押證二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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