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刑訴〔2020〕Z118號
被告人秦俊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01987********,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者,出生地和戶籍地均為重慶市豐都縣,住重慶市豐都縣**鎮(zhèn)**路**號**。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豐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4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豐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2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于同日由豐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豐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秦俊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杜超,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豐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豐都縣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6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秦俊某開始經(jīng)營砂石生意。2018年底,被告人秦俊某與秦某甲開始合作,由秦某甲提供砂石的貨源,秦俊某負責(zé)聯(lián)系銷售,利潤二人均分。2019年初,被告人秦俊某在知道秦某甲購進砂石價格以及市場行情的情況下,以低于購進價的價格銷售給張某某、劉某某等人,且并未將真實的銷售價格告知給秦某甲,導(dǎo)致收取購買人大量資金后,無法發(fā)貨,出現(xiàn)虧空。
2019年4月底,被告人秦俊某明知自己之前大量合同沒有履行,且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在2019年5、6月仍然以高買低賣的方式,又與郭某某、朱某某、束某某、秦某乙達成銷售協(xié)議,陸續(xù)收取上述人員貨款,用于填補之前的虧空和高消費。被告人秦俊某騙取郭某某人民幣859312元、朱某某人民幣1000000元、束某某人民幣3320300元、秦某乙人民幣250000元,共計人民幣5429612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秦俊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石子采購合同、結(jié)算清單等書證;
2證人秦某甲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秦俊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等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俊某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秦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秦俊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隆永寶
????檢察官助理:梁譯元?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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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豐都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0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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