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蕭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蕭檢檢一刑訴〔2020〕90號
被告人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9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安徽省蕭縣人,住蕭縣**鎮(zhèn)**小區(qū)。被告人禹某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蕭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被告人禹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蕭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蕭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jù)分別于2020年1月16日、3月26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經(jīng)補充偵查后分別于2020年2月14日、4月24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3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禹某某在三星電競商務(wù)賓館容留胡某某和劉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禹某某在其家中車庫容留劉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李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被告人禹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經(jīng)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胡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禹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蕭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蕭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路崇藝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禹某某現(xiàn)羈押于蕭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證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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