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沙檢刑訴〔2020〕Z527號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16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電工,戶籍地重慶市萬盛區(qū)**鎮(zhèn)**村**組**號,住重慶市沙坪壩區(qū)**里**區(qū)**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6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重慶市沙坪壩區(qū)**路**號附**號**-**,住重慶市沙坪壩區(qū)**路**號附**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5時許,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以“丟包”的方式,將冰毒0.21克和麻古0.18克放在沙坪壩區(qū)**城**里**區(qū)**棟**樓出電梯右手消防栓上后,以400元的價格販賣給王某某。
2020年6月8日21時40分許,民警在該小區(qū)地下停車庫內將祝某某、彭某某抓獲,并在當場彭某某身上查獲冰毒0.05克、麻古0.09克。
經鑒定,上述查獲的毒品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被抓獲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指認照片等;
2.證人王某某、周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檢查筆錄、封存筆錄、扣押筆錄、稱重筆錄、檢材提取筆錄等;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對其處罰時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并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向曉玲
??????檢察官助理?周??婷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現羈押于沙坪壩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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