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玄檢訴刑訴〔2020〕523號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309241998********,漢族,大專文化,自由職業(yè),出生地:河北省海興縣,住河北省海興縣**路**小區(qū)**號。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6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間,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住”漏洞,通過支付寶賬號,通過**“信用住”下單預訂北京**賓館、沈陽**酒店、長沙**酒店等全國多地的酒店住宿房間,并出售給他人或者自己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費。被告人祁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計下單預訂酒店房間31筆,訂單金額共計人民幣14853元,入住期間產生其他費用人民幣64元,共計欠款人民幣14917元未支付。
2019年11月12日,民警通過被告人祁某某所在學校老師與其聯系,其得知后主動至約定地點與民警見面,后被傳喚至公安機關。案發(fā)后,被告人祁某某已賠償被害單位全部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歸案情況說明、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手機截圖、訂單詳情、營業(yè)執(zhí)照、發(fā)還清單、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提取筆錄;
5.電子數據酒店入住信息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蔣慧明
?????????????????????????????檢察官助理??毛端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河北省海興縣**路**小區(qū)**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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