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互檢一部刑訴〔2020〕97號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61963********,土族,文盲或半文盲,戶籍所在地青海省**市**縣,住**縣**鄉(xiāng)**村**號,糧農(nóng)職業(yè),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互助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無前科。
本案由互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月**日**時許,被告人祁某某酒后駕駛青B****號小型轎車沿**鄉(xiāng)**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縣**鄉(xiāng)**村村道與**線交叉路口處倒車時,與駕駛人熊某某駕駛的青B****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損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祁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61.164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認定被告人祁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祁某某賠償被害人熊某某經(jīng)濟損失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沒有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祁某某無證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依法從重處罰?。但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一個月至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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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李永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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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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