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虎檢訴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41989********,漢族,初中肄業(yè),住江蘇省睢寧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蘇?E6****小型普通客車從本市吳中區(qū)水香街出發(fā),途經(jīng)石湖大橋西側(cè)附近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66mg/100ml。
被告人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祁某某自愿認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議,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單、行駛證等;
2.證人孫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
5.處警錄像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祁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小軍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帯?/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