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蒼檢刑檢刑訴〔2020〕1040號
被告人磨良林(綽號“小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23198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賓陽縣**鎮(zhèn)**村委會**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8年9月8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6年5月9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港市**村**號。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5日被蒼南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龍港市**幢**單元**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12271992********,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懷化市新晃侗族自治縣**鎮(zhèn)**組。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蒼南縣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張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24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靈璧縣**鎮(zhèn)**村**。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蒼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磨良林、劉某某、全某某、吳某甲、張某乙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磨良林在龍港市童處村水刀加工廠附近一田地、龍港市三大廟村河口宮村一空地、龍港市九小附近堤壩上、平陽縣七星村七星莊園一空地等地方開設流動賭場,提供賭具供賭客以“牌九”的形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取頭薪。賭場每天中午開設一場,賭客人數(shù)十幾人至二三十人不等。期間,被告人全某某、劉某某受雇傭為賭場運送賭具、望風等共計十幾天,被告人張某乙受雇傭為賭場望風四五天,被告人吳某甲為賭場開車共計五六天。賭場開設期間,賭客人數(shù)累計達200人次以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
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徐某某的證言、歸案經(jīng)過說明;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磨良林、劉某某、全某某、吳某甲、張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蒼南縣公安局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被告人劉某某、全某某、吳某甲、張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磨良林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劉某某、全某某、吳某甲、張某乙為開設賭場提供幫忙,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磨良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全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曉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均羈押在蒼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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