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新檢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石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71991********,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號,現(xiàn)住武漢市新洲區(qū)**街**園**棟**樓**室。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石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7月24日間,被告人石某在武漢市新洲區(qū)**街九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4860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3日15時許,被告人石某來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號,踢開木門進入被害人桂某某家中,盜走現(xiàn)金人民幣1200元;隨后其來到該灣26號,掰開窗戶的防盜鋼筋,鉆進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盜走人民幣10000元。同日,被告人石某來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號,掰開窗戶的防盜鋼筋,鉆進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盜走2條軟藍黃鶴樓香煙、4條硬紅黃鶴樓香煙。經物價部門認定,上述香煙價值人民幣1260元。
2.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石某來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號,掰開窗戶的防盜鋼筋,鉆進被害人童某某家中,盜走人民幣1000元和若干首飾。同日,其來到該灣15號,進入被害人尤某某家中,盜走人民幣2000元和若干首飾。
3.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石某來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樓**號,從大門縫隙鉆進被害人余某某家中,盜走人民幣2400元和若干首飾。
4.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石某來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號,掰開窗戶的防盜鋼筋,鉆進被害人萬某某家中,盜走人民幣2000元。同日,其來到該灣14號,采取同樣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具體被盜財物不詳。
5.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石某來到武漢市新洲區(qū)**街**村**組**號,掰開窗戶的防盜鋼筋,鉆進被害人李某丙家中,盜走人民幣5000元。
2019年8月1日,公安機關在武漢市新洲區(qū)**村路口指示牌處抓獲被告人石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指認筆錄、指認照片、說明、情況說明、搜查筆錄、前科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的人員基本信息等書證;2.證人姚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桂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童某某、尤某某、余某某、徐某某、萬某某、李某丙的陳述;4.?關于被盜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5.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利,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為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文澤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現(xiàn)羈押于武漢市新洲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函》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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