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檢一部刑訴〔2020〕81號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3021978********,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赤壁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fù)雜,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30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至同年12月3日,被告人石某甲先后三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給吸毒人員石某乙。
1、2019年6月23日20時許,吸毒人員石某乙打電話給被告人石某甲要求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300元給石某甲,石某甲便找“小某某”購買了價值人民幣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并從中摳出價值人民幣20余元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石某甲開車將剩余毒品送到赤壁市**鎮(zhèn)**村當面交給了石某乙。
2、2019年8月16日21時許,吸毒人員石某乙打電話給被告人石某甲要求購買毒品,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300元給石某甲,石某甲聯(lián)系“小某某”購買價值人民幣25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并要求“小某某”將毒品丟置在赤壁市**鎮(zhèn)**村,“小某某”將毒品丟置在**村路邊后,將丟毒地址拍照通過微信發(fā)給石某甲,石某甲隨即將丟毒地址照片轉(zhuǎn)發(fā)給石某乙,石某乙收到毒品后告知石某甲,石某甲便在赤壁市張家灣附近當面交給“小某某”人民幣250元。
3、2019年12月3日,吸毒人員石某乙打電話給被告人石某甲,要求購買價值人民幣300元的毒品,石某甲聯(lián)系“小某某”購買了價值25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然后到赤壁市**鎮(zhèn)**村,將毒品當面交給石某乙并收取人民幣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微信交易記錄等書證;2.證人石某乙的證言;3.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相片;4.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甲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漢鵬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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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石某甲現(xiàn)羈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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