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夏檢一部刑訴〔2020〕519號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51970********,漢族,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商丘市**路**家屬院第**樓**元**樓**戶。因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于2009年9月9日被梁園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石某某到因夏某某**城為工程大包承包商閆某某看守工地,因閆某某欠石某某看守工地的工錢,2020年3月16日晚,石某某關(guān)閉監(jiān)控后,指使王某某使用塔吊幫其裝車,將工地上實際屬于被害人孟某某、付某某的用于施工支架的部分鋼管、扣件,以255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某、李某。經(jīng)鑒定,被盜鋼管、扣件價值人民幣30350元。2020年4月27日石某某與被害人孟某某、付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石某某對以上事實和證據(jù)沒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石某某有詐騙、合同詐騙前科;盜竊數(shù)額30350元;賠償被害人10萬元,取得諒解;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二百九十條,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利宏
檢察官助理:劉慶邦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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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電?8236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人閆某某證言、被害人付某某陳述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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