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一部刑訴〔2020〕184號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3281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鎮(zhèn)**小區(qū),住址地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洛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洛寧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時許,被告人石某某在洛寧縣**鎮(zhèn)**小區(qū)門口看到其妻子賈某某和楊某某在一輛黑色越野車內親熱,石某某回到家中廚房內拿上一把單刃切肉刀,到越野車副駕駛旁將賈某某拉下車,上車與楊某某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石某某持刀將楊某某左側腹部、左側胳膊捅傷。后賈某某將石某某拉下車,石某某拉著賈某某準備離開時,楊某某下車到車后排拿上伸縮鐵棍追打石某某。楊某某追上石某某后持鐵棍朝石某某頭部打了一棍,石某某持刀捅了楊某某肚臍左側一刀。經(jīng)洛陽長安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某的損傷程度屬于重傷二級,石某某的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一組;3.證人賈某某、李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夠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自愿接受處罰,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洛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廉凱歌
檢察官助理:焦亞軍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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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洛寧縣看守所;
??????2.案卷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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