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31971********,漢族,初中,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鎮(zhèn)**村**號,住武寧縣**鎮(zhèn)**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武寧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武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時25分許,被告人石某某飲酒后駕駛贛******小型汽車,途徑武寧縣新寧鎮(zhèn)湖濱路武寧一小附近路段時被武寧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查獲。經江西九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送檢的石立平血樣中檢出酒精成份,其含量為126.5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歸案說明、戶籍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徐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司法鑒定意見書;5.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喻松
檢察官助理:張旭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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