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勻檢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5227011968********,布依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都勻市勻東鎮(zhèn)**村**組。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都勻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現(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2月25日被都勻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20年07月02日被本院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都勻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無駕駛資格,2020年02月14日晚上,被告人石某某飲酒后駕駛貴J1S***號小型普通客車從都勻市勻東鎮(zhèn)三聯(lián)村七組出發(fā),途徑其哥石某甲家時由于家庭矛盾而停車與石某甲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又繼續(xù)駕駛車輛前行,行駛約幾百米后發(fā)生事故導致車輛側翻,之后石某某返回石某甲家又與其家人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過程中被勻東派出所民警查獲,因其有醉酒駕駛的嫌疑,民警通知交警到場將其帶至都勻市貴醫(yī)三附院由醫(yī)護人員對其抽取血樣,送至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對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進行鑒定,結果為:245.51mg/100ml。經都勻市交警大隊認定,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查獲經過、現(xiàn)場調查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身份證復印件、戶籍信息、人員核查情況、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情況、相關照片、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單、強制措施審批表及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醫(yī)務人員資質復印件、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資質復印件、鑒定結論通知書、事故認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行政處罰決定書、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證據清單等;
2.鑒定意見:貴州中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3.證人證言:證人石某乙、韋某某等人的陳述;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及圖片;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6.視頻資料、電子數據:視頻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都勻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仕娟
檢察官助理:吳洵
2020年07月03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石某某現(xiàn)在家,電話1588408****。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共3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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