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一部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21989********,漢族,小學肄業(yè),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陽新縣**鎮(zhèn),住陽新縣**鎮(zhèn)**村**小區(qū)**號。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陽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陽新縣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21974********,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地湖北省陽新縣**鎮(zhèn),住陽新縣**鎮(zhèn)**村**組**號。2003年11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2019年3月8日因犯詐騙罪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陽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陽新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陽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石某甲、陳某甲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陽新縣**鎮(zhèn)**村路燈工程在**鎮(zhèn)財政所進行公開招標,工程標的額42萬余元。程某甲(已判刑)為了使包括自己在內(nèi)的本村人中標,事前組織陳某乙、陳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商量如果江蘇人即本案被害人張某某來參加投標的話,就將張趕走。在投標過程中,程某甲、陳某乙、陳某丙等人與張某某因言語不合引發(fā)打斗,被告人陳某甲、石某甲見狀對張某某拳腳毆打,迫使張放棄對該工程的投標,造成當天招投標擱淺的后果。嗣后,經(jīng)過補充招投標,由程某甲中標。經(jīng)鑒定,張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照片、刑事判決書、建設(shè)工程招標代理合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盧某某、陳某丁、王某乙、陳某戊、陳某己、彭某某、程某乙、袁某某、王某丙、楊某某、陳某庚、陳某丙、陳某乙、程某甲、石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5、勘驗、辨認等筆錄;6、被告人石某甲、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石某甲、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甲、陳某甲以暴力手段強迫他人退出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甲、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石某甲、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石磊
檢察官助理周智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陽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貳份;
4.《量刑建議書》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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