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803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鎮(zhèn)**村**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雙灤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1月2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雙灤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重大、復(fù)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5時許,李某甲到灤河鎮(zhèn)東園子村西側(cè)鐵道橋處,以王某某駕駛鉤機施工震壞其房子為由阻攔施工,并用棍子抽打王某某腿部,后施工方負責人石某某、張某某到現(xiàn)場與李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石某某、張某某二人將李某甲打傷。經(jīng)鑒定,李某甲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信、到案說明、門診病歷等;
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候某某、孫某某、李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雙灤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2019】臨傷鑒字第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雙灤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2019】臨傷鑒字第85號補充意見書、雙灤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補正書等;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李某甲家房屋損壞部位情況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石某某、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建議判處石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許寶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诔械率须p灤區(qū);
2.偵查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檢察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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