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路檢二部刑訴〔2020〕959號
被告人瞿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26231955********,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經商,住浙江省溫嶺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內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間,被告人瞿某某(系溫嶺市**機械廠實際負責人)通過顏某某(已死亡)在與臺州市**材料有限公司(企業(yè)注冊地臺州市路橋區(qū)**街道**路)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8-10%不等票點的方式取得臺州市**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88份,共計稅額為1432965元,價稅合計9862170.4元,所取得發(fā)票已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瞿某某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后,被告人瞿某某已向稅務機關補繳稅款人民幣1463720.4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稅收電子繳款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收完稅證明、變更登記情況、合伙企業(yè)登記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注銷戶口證明、臺州市鑫洲金屬有限公司銷項發(fā)票清單、活期交易明細、證據(jù)復制提取單、記賬憑證復印件、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過磅單、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認證結果清單、發(fā)票清單、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莫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瞿某某違反稅收征管制度,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瞿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瞿某某能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金一民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3.《量刑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